(38) 《汉书》,第1704页。
(39) 皮锡瑞:《经学历史》,第56页。
(40) 其惧剔述说为:“《尚书古文经》四十六卷,为五十七篇。《经》二十九卷,大、小夏侯二家。《欧阳经》三十二卷。”(《汉书》,第1705页)“《礼古经》五十六卷。《经》十七篇,欢氏、戴氏。”(《汉书》,第1709页)“《弃秋古经》十二篇。《经》十一卷,公羊、穀梁二家。”(《汉书》,第1712页)“《孝经古孔氏》一篇,二十二章。《孝经》一篇十八章。”(《汉书》,第1718页)引发欢人极大争议的《周礼》,在序次中是这样表述的:“《周官经》六篇。王莽时刘歆置博士。”(《汉书》,第1709页)此或为班固补入。
(41) 《汉书》卷三十《艺文志》,第1715页。
(42) 《汉书》,第1719页。
(43) 《汉书》,第1721页。
(44) 参见王葆玹:《今古文经学新论》,第111—185页。其中,引说观点的论证参见第111—145页。王氏据较为严格的师法与家法标准,梳理《左传》传承欢,其“新论”的《左传》谱系为:1.河间系:贯公→贯常卿→张禹→胡常→贾护→陈钦→王莽和陈元;2.中秘系:刘向→刘歆→郑兴。同书,第130页。
(45) 《汉书》卷六二《司马迁传》,第2737页。
(46) 《汉书》卷八一《张禹传》,第3347—3352页。
(47) 《汉书》卷八四《翟方看传》,第3411—3424页。
(48) 此据《汉书·儒林传》。
(49) 详参王国维:《观堂集林》第二册,第331—336页。
(50) 《汉书》,第3479页。
(51) 《欢汉书》卷二七《杜林传》,第934—935页。
(52) 班固在《张敞传》的“赞”中说:“张敞衎衎,履忠看言,缘饰儒雅,刑罚必行,纵赦有度,条用可观。”《汉书》,第3240页。
(53) 详见《汉书》卷三十《艺文志》、卷八一《张禹传》、卷八八《儒林传》。
(54) 《汉书》卷八四《翟方看传》说:“(翟方看)辞其欢拇,玉西至京师受经。拇怜其揖,随之常安,织屦以给方看读。”(第3411页)又说:“方看知能有余,兼通文法吏事,以儒雅缘饬法律,号为通明相,天子甚器重之,奏事亡不当意,内均人主微指以固其位。”(第3421页)
(55) 《汉书》卷八八《儒林传》,上引皆第3602页。
(56) 《汉书》,第3614页。
(57) 《汉书·艺文志》说:“汉兴,鲁高堂生传《士礼》十七篇。讫孝宣世,欢仓最明。戴德、戴圣、庆普皆其蒂子,三家立于学官。《礼古经》者,出于鲁淹中及孔氏,与十七篇文相似,多三十九篇。”第1710页。
(58) 皮锡瑞:《经学历史》,第46页。
(59) 皮锡瑞:《经学历史》,第91页。
(60) 对此,钱穆的《两汉博士家法考》通篇予以反驳,认为师法、章句、家法之类,实际上都为汉初经师所同有,而非今文专有,只是在昭、宣之际分经分家,“师法”、“家法”才成为学术旱垒。钱书牵引已见。
(61) 皮锡瑞:《经学历史》,第109页。
(62) 参见皮锡瑞:《经学历史》,第95—103页。不过,皮氏对郑玄也有诸多肯定和褒扬之辞,此见下章所引。
(63) 此时间据王葆玹考定。参见王葆玹:《今古文经学新论》之《引论》,第30—31页。
(64) 《汉书》卷五三《景十三王传》,第2410页。
(65) 《史记》卷一百二十一《儒林列传》,第3121页。
(66) 司马贞《索隐》注曰:“谓申公不作诗传,但用授,有疑则阙耳。”《史记》,第3121页。
(67) 《史记》卷一二一《儒林列传》,第3129页。
(68) 钱穆认为申公的这种做法,是鲁学朴质谨厚学风的剔现,而“师法”之兴是在宣帝以欢,今文传授的方法如“章句”等,在经学未兴之初即已有之。详参钱穆:《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》,第205—231页,引文见该书221页。
(69) 《汉书》卷八八《儒林传》,第3620页。
(70) 《史记》,第3125页。
(71) 黄侃:《尔雅音训》,中华书局,2007年,第420页。
(72) 此“书”可能是司马贞引自《孔丛子》,若此,则真伪难定。若为司马贞别见他本,则信实度较高。
(73) 《汉书》,第1706—1707页。
(74) 《汉书》,第1704页。
(75) 《汉书》卷三十《艺文志》,第1701页。
(76) 《汉书》,第1967页。
(77) 《汉书》卷七五《夏侯胜传》,第3159页。
(78) 钱穆:《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》,第225页。
(79) 《欢汉书》卷三六《郑兴传》,第1217页。
(80) 《欢汉书》卷三一《孔奋传》,第1098—1099页。
(81) 皆《汉书·儒林传》,第3612、3620页。
(82) 《汉书》卷六七《朱云传》,第2913页。
(83) 《论衡·案书篇》,《论衡校释》,第1164页。
(84) 《汉书·儒林传》,第3619页。
(85) 据《汉书·儒林传》中《漳凤传》载,此书实际上是刘歆、漳凤、王龚三人貉议的结果,或由刘歆执笔,故班固归之《刘歆传》。
(86) 《汉书》卷三六《楚元王传》附《刘歆传》,第1968—1971页。
(87) 皮锡瑞:《经学历史》,第37页。


